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特2号申请人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西区苏铁东路404号。法定代表人许雪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金炜(特别授权),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重庆市。申请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同合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桂平(特别授权),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蒙长林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的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米易县攀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216857元,此款定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36857元。二、如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以上约定支付时间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全部款项的强制执行。三、双方不再为此事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