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某、郝勇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郝勇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郝勇某,男。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郝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润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郝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郝某、郝勇某、吉国旺(在逃)合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三人约定利润均分。12月6日晚郝某、郝勇某、吉国旺在空港南区港湾印象组织他人利用麻将推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五千余元,其中郝某负责当晚在赌场中借款给参与赌博的人,郝勇某负责开房及购买食品、饮料,二人轮流抽锅。当晚所得赃款扣除开支后剩余赃款被郝某拿走未进行分配。12月16日、17日、18日连续三晚,张某某(已死亡)在空港南区港湾印象酒店开设赌场,郝某、郝勇某为其帮忙并每天从张某某处分别领取100元、200元的酬劳。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郝勇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同时辩称,第一次是我和郝勇某、吉国旺、刘某某我们四个人组织的赌博。因挣不到钱我们不干了,张某某要干,让我和郝勇某帮忙招呼。我和郝勇某有时候帮着张某某抽锅、买东西。张某某给我和郝勇某每天100元,因为郝勇某有车,每天给郝勇某100元加油的钱。被告人郝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同时辩称,我们在村里逛,一起聊天说开个赌场。场地、参赌人员都是郝某找的,郝某说让我去招呼,挣了钱亏不了我。第一次是郝某和刘某某两个人合伙的,郝某让我和吉国旺帮忙,说挣了钱亏不了我们,然后我们就去帮忙了。晚上我主要就是跑腿、买东西、接送人。这次一共抽了三、四千还是四五千我记不清了。钱郝某拿走了,他说钱放出去没有收回来,我们大家都没有分钱。后来郝某让我跟着他,说他伙计张某某开场子过去帮忙能给我分一、二百元。我主要是帮他们买吃的、买饭、开车接送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郝某、郝勇某、吉国旺(另案处理)合谋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三人约定利润均分。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郝某、郝勇某与吉国旺在空港南区港湾印象组织他人利用麻将推牌九进行赌博,其中郝某负责当晚在赌场中借款给参与赌博的人,郝勇某负责开房及购买食品、饮料。当晚刘某某和吉国旺各顶一门,夏县的“帅帅”与其朋友和庄顶一门换着玩,被告人郝勇某和郝某与张某某和庄顶一门换着玩。郝勇某和郝某负责抽锅,并从中抽头渔利五千余元,当晚所得赃款扣除开支后剩余赃款被郝某拿走未进行分配。2014年12月16日、17日、18日连续三晚,张某某(已死亡)伙同刘某某及被告人郝某、郝勇某组织人员在空港南区港湾印象酒店聚众赌博,每次抽头渔利六、七千元。张某某每天付给被告人郝某100元,郝勇某200元(含100元加油钱),扣除各种支出后,张某某将钱拿走说是先还账,利润未进行分配。同时查明,2015年7月23日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被告人郝某、郝勇某上网通缉。2015年9月3日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在盐湖区王范乡坡东村将被告人郝某抓获。2015年9月16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郝勇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王范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死者张某某姑姑张连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张某某受郝某蛊惑引诱,到郝勇某的赌场去赌博,被二人蒙骗输光自己的几万元后,郝勇某等人便提供高利贷让张某某打下欠条后继续赌博。之后郝勇某、郝某等人三番五次到家里威胁、恐吓索要高利赌债,张某某不堪忍受折磨,被郝勇某等人活活逼死在家中。2、张连某提供的张某某留下的遗书(共11页),主要内容:“建娃勾引我让我玩,我对不起老婆,不想连累老婆,对不起爸爸、妈妈,恨自己没用,他们不给我钱,我没钱还账,走投无路,没办法才走这条路,让家人不要哭。建娃害我输钱,骗我,有谁找让郝建自己承担,我自己犯错自己承担。两点钟他我走了。小曾让你要钱,你找郝建要去,没地要吧,再见,你不是人。刘进龙我做鬼都不会放过你。”以及遗书体现与进龙、刘旭晨、小奎、建米、阳阳、小曾、建娃等人在赌场的借贷情况。3、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0日,受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大队东城中队委托,技术中队民警对盐湖区王范乡王范村一死亡案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张某某死于家中。4、港湾印象财务室提供的预付单据,证实2014年12月6日郝勇某在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港湾印象酒店开了6105房间,预付房款300元,12月16日郝勇某在该酒店开了6113房间,预付房款300元,12月17日郝勇某在该酒店开了6203房间,预付房款300元。12月18日郝勇某在该酒店开了6413房间,预付房款500元。5、证人张连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1日早上,张某某媳妇给我打电话说12月20日发现张某某死在家里,我回来后得知张某某大概是2014年12月19日晚上至20日之间喝农药自杀的。我们从张某某遗书中得知,张某某和郝勇某、郝某、刘金某等人一起赌博。并且事后我们听邻居说郝勇某和郝某找张某某要赌账,郝勇某、郝某在我们家也亲口承认12月17日和12月19日两次去找张某某要赌账,所以我们分析张某某就是因为还不起赌账才自杀的。张某某死后,我们家属找郝勇某时,郝勇某说张某某在赌场上还欠他一万元。据我们家属了解2015年12月16日、17日、18日张某某连续三天在空港南区港湾印象酒店后院滨海云天2楼203房间和郝勇某、郝某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赌场是郝勇某开的,张某某是郝某叫去的,参赌人员有郝勇某、郝某、郝晓坤、郝旺旺、刘某某、刘金某、段长锁、杨阳、刘旭晨,好像还有个夏县的。这些情况是在张某某死后,我们根据遗书和通话记录找到这些人,他们也承认这个事情。2014年12月29日左右,我和我哥张某成、我嫂子王某某、张某某的大哥、二哥、媳妇、二姑夫在张某成家把郝勇某、郝某、刘某某夫妻、刘金某、旺旺叫到一起,向他们了解张某某死前和他们的赌博情况,并谈到赔偿问题,因为他们几个人都不想承担责任,互相推脱,最后赔偿问题没有谈成。但是当时他们都承认张某某和他们一起赌博时输了钱,刘金某当时说张某某在郝勇某的场上输了钱后,郝勇某当场借给张某某一万元高利贷。郝勇某和郝某当时也承认他们到张某某家里要过两次账。郝勇某他们要账时张某某家邻居当时还看见了。张某某死后,他家邻居董淑看告诉我嫂子王某某说在王范村选举前的一天(2014年12月17日),看见坡东村的郝鹏和几个人骑两辆摩托车、一辆蓝色车去了张某某家。郝勇某他们也承认12月17日和12月19日去张某某家要赌账。2014年12月27日,段某某和郝某的一个亲戚到张某成家说郝勇某、郝某他们准备私了这事,提出的条件是他们把张某某的丧葬费承担了,再给我们拿一万元钱,我们没有同意,他们说回去商量,然后就走了。6、证人张某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死了以后,他邻居董淑看给我媳妇说张某某死前两天看见坡东村郝鹏和几个人一起去了张某某家,我家人也根据张某某写的遗书找到刘金某。问了才知道,郝勇某他们找张某某是要赌债。之后郝勇某他们托我村段某某找我调解过,我们家人也直接和郝某、郝勇某他们直接见面说过赔偿的问题,他们当时都承认张某某和他们赌博时输了钱,在赌场上向郝勇某借了一万元高利贷,他们去找张某某要过两次赌债。7、证人慕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张某某的妻子,2014年12月20日,张某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找他,然后我给张某某打电话打不通,我就给我公公打电话让他去家里看一下,我公公看了以后给我打电话说张某某煤气中毒了,我从市里赶回去,才知道张某某是喝农药死的。我回去的时候张某某的大哥、二哥都在,他们在电脑桌上发现了一个农药瓶,在枕头下面发现了张某某的遗书,上面记着张某某在赌场上借贷的详细情况。从遗书上看张某某是被郝勇某等人追债后喝农药自杀的,而且我家邻居说在张某某死前有几个人来家里找过他,张某某死后,我们把郝勇某等人叫到我家问情况,他们也承认来我家找张某某要账。2014年12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段某某和郝某的兄弟郝晓光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来我家,问我家人多少钱能把这事解决了,我家人说十万,我们不想追究。我不认得的那个人说,十万太多,他做不了主,他要回去和郝某、郝勇某商量,当时没谈成。之后一两天,刘某某、刘金某、常晓坤、郝某、郝勇某、吉国旺陆续来我家谈赔偿的事。他们说把丧葬费出了,再给我们拿点钱,详细情况我也不清楚,最后没谈成。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张某某的母亲。我不知道郝某、郝勇某找张某某要债的事情,后来张某某死以后他的遗书中知道他欠别人的钱,欠谁的钱我也不知道。那天是张某某的二爸和我大儿子和他们说的。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出过门,但我在房间里隐约听见他们说事已经出了,娃还这么小,多少拿一点钱做娃的补偿,他们谈完后我大儿子进来给我说郝某他们明天就把钱拿来了,后来就一直没有见过他们人了,电话也打不通了。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参与过四次赌博,都是在空港港湾印象酒店的房间玩的推牌九,每次房间不固定,赌博的人有郝勇某、郝某、常晓坤、吉国旺、“老闷”、张某某、段长锁、刘金某、李向某、刘旭晨,还有一个夏县的叫“帅帅”。第一次是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在城里给常晓坤打电话让他开车送我回村办事,办完事后我叫常晓坤送我回城,常晓坤说坡东村的郝勇某、郝某等人要玩牌,让我一起去玩。路上常晓坤给郝勇某打电话约好在空港大运汽车城门口见面,我和常晓坤先到的,随后郝勇某开着他的蓝色雪佛兰车拉着郝某、张某某、吉国旺,还有郝某的两个夏县伙计开着另一辆车一起来到大运汽车城门口和我们会合,然后我们一起到了空港港湾印象酒店。下车后郝某、张某某他们拿着泡面、饮料、烟等东西,郝勇某去前台开了一个套间,到房间后郝勇某说开始玩吧,我说钱不够怎么办,郝勇某说没有钱了有“放片”的呢,到张某某跟前拿钱就行了,只要一直在他们“场上”玩,这钱就没有利息,要是不在他们那里玩,三天内必须把钱还了。然后我和郝某、吉国旺、夏县那个叫“帅”的人,我们四个人就开始玩推牌九。我把身上的一千七、八百块钱本钱输完了,又陆续从张某某跟前借了五千元也全输完了,我们玩了一个通宵,玩完后郝勇某给我发了一百元钱,我就走了。当晚在场的人都参与了赌博,我和吉国旺两人一直是各顶一门,郝某和张某某合庄顶一门,并且换着抽锅,夏县的“帅”和另外一个夏县人也是合庄顶一门,郝勇某和常晓坤他俩在“钓鱼”。赌博的方式和规矩是郝勇某和郝某定的,轮流坐庄,赌博的时候直接用的现金。锅底的大小是开场人定的,最低20元,最高50元。开场人是郝勇某、郝某、张某某。当晚是郝某和张某某在抽锅,玩完后我听郝某说当晚抽了八千元。前三次赌博时他们抽下的钱当时就装进他们口袋了,只有最后一次他们把抽的钱放在一个密封的纸箱里,在箱子上开个口,把钱塞进去。一般是庄家“通杀”的时候按赌资的多少抽锅10元、20元、30元不等,“锁锅”时他们抽50元。“放片”是专门在赌场放款的,谁输的没钱了就可以在他跟前借钱。“场上”就是推牌九的赌博场。“锅底”就是庄家上庄的时候先押的钱。“钓鱼”是旁边不具体玩的人,押注在偏家,偏家赢了就跟着一起收钱,偏家输了也要跟着一起赔钱,相当于偏家是玩双倍的赌注。“抽锅”就是庄家“通杀”时开场的人按赌注的大小抽取10元、20元、30元不等的钱,庄家“锁锅”时开场的人会抽50元锁锅费。“通杀”就是庄家的牌同时大于三个偏家的牌。“锁锅”的意思是庄家坐庄时觉得赢得差不多了,可以锁住不玩了,然后换下一个人坐庄继续玩。我从张某某处借的钱没有利息,张某某本来就在场上“抽锅”挣钱,所以不要利息。我没有给张某某打欠条,每次借钱的时候张某某和郝某都会拿账本记账。我不知道抽锅的钱怎么分,每次玩完后抽锅的人都会给当晚玩牌的人发一百元“支门费”,也就是捧场费。第一次赌博完后是郝勇某发的,第二次是郝某发的,第三次因为玩的时间短好像就没有发,第四次是张某某发的。另外开场的人还给来赌博的人发路费。第二次赌博是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的11点左右,因为上次输了钱,我想扳本,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问有人在玩吗,张某某说有,我就打出租车到了港湾印象酒店,我去的时候房间已经开好了,到房间后,我看到郝勇某、郝某、张某某、吉国旺、常晓坤、段长锁都在房间里坐着聊天。我和他们聊了几句之后郝勇某、郝某、张某某他们说开始玩吧,然后我和郝某、吉国旺、常晓坤就开始推牌九了。郝勇某、段长锁、张某某他们在旁边看,“锅底”钱多的话他们就“钓鱼”,玩的时候是郝某和张某某在“抽锅”,我们玩了一会刘旭晨就来了,随后刘金某和李向某也来了,他们来了以后,刘旭晨和李向某就把郝某和常晓坤换下去了,我们刚玩了一会,刘金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当晚我们又玩了一个通宵。我赢了钱后给张某某还了二千五百元的账,自己身上的八百元本钱就没有动,刘旭晨当晚把身上的本钱输完以后,在张某某跟前借了六千元,其中有三千元是我给他担保的。李向某把本钱输完后也在张某某跟前借了一千元,其他人的输赢情况我不清楚。玩完后郝某让我拉人过来赌博,拉一个人给我拿三、四百元的好处费,我说拉不下人,郝某给我发了一百元的“支门费”,我为刘旭晨担保是因为刘旭晨和郝勇某他们都不熟悉,当天玩完后,郝勇某不让刘旭晨走,因为张某某在场上放账的钱有的是在郝勇某跟前拿的,郝勇某要刘旭晨马上还钱,并要跟刘旭晨去家里取钱,刘旭晨不敢让家人知道,后来不知他们怎么说的,刘旭晨就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做担保,我就答应了,我给郝勇某说刘旭晨身份证在我跟前,我替他担保三千元,他要是给不了,我替他还,郝勇某答应后我就走了。我去赌博了四次,基本上都是郝某和张某某在“抽锅”,偶尔郝勇某也“抽锅”,基本上每晚抽锅的钱都在六、七千元以上。第三次赌博是2014年12月一天中午,张某某、郝某到我家约好晚上一起到空港港湾印象酒店赌博,约好后他们就走了。晚上11点多,我打出租车去了港湾印象酒店,我到的时候房间已经开好了,郝勇某、郝某、张某某、吉国旺、常晓坤在房间里聊天,随后夏县的“帅”和他伙计也来了,郝某说开始玩吧,然后我和吉国旺、郝某、“帅”四人就开始推牌九,还是按之前的规矩玩,玩的时候张某某在“抽锅”,玩到半夜三点多“帅”有事先走了,我们就停了。当天晚上我带了八、九百元本钱,把赢的一千余元还给了张某某,“帅”和郝某都赢了,赢了多少我不知道。当晚只有吉国旺输了几千块钱,还陆续从张某某跟前借钱了,具体数目不清楚。第四次赌博是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八点多,就是第三次赌博后的第二天,我坐常晓坤的车一起来到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去的时候房间已经开好了,郝勇某、郝某、张某某、吉国旺四人在聊天,我们聊了一会坡东村的“老闷”也来了,到晚上十点多郝勇某说开始玩吧,然后我就和常晓坤、吉国旺、“老闷”四人开始玩推牌九还是按之前的规矩,当时我带了八、九百元的本钱,常晓坤和老闷拿的本钱也少,只有吉国旺拿的本钱多。因为常晓坤本钱少,他就和郝某合伙支锅,两人顶一门换着玩。后来我和常晓坤给张某某说我俩钱不多,张某某说你不用管了,我给你找钱。然后张某某就和郝某、郝勇某三人到旁边茶几那商量,我看见张某某和郝某都趴在茶几上给郝勇某写欠条,之后他们三人就一起出去了。过了一会他们三人回来我见张某某手上拿着大概一万块钱,常晓坤就开始向张某某借钱,我们几个继续玩。张某某有时候也和常晓坤合伙支锅顶一门。又玩了一会,郝勇某和郝某说有事出去了一会,过了一两个小时,大概凌晨三点左右,郝勇某、郝某、刘金某一起回来了,三人都喝酒了,看了一会刘金某把“老闷”换了下来,我们就继续玩。我和吉国旺、刘金某三人各顶一门,常晓坤、张某某、郝某三人顶一门换着人玩,赢了钱平分。玩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刘金某把自己的本钱输完还陆续向张某某借了一万元也输完了,他又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没借给他,我看刘金某上火了就说不玩了,刘金某生气和我吵了几句,然后问吉国旺要了200元就走了。这次赌博刘金某输完本钱把从张某某处借的一万元也输完了,我赢了二、三百元,吉国旺也输了,输了多少不知道,张某某输了几百元,常晓坤赢了二千余元,郝某赢了一千余元,“老闷”赢了四、五千元,郝勇某钓鱼也赢了。赌博时郝某和张某某换着抽锅,大概抽了三、四千元。刘金某走后,张某某问我刘金某借的这一万元还有希望要回来吗,我说刘金某不是胡来的人,应该没有问题。因为我和刘金某比较熟,联系比较多,张某某让我找刘金某探探口风,我就给刘金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铜业大酒店,后来我和我媳妇就去铜业大酒店找刘金某,我说:“人家凯凯开个场挣些钱,都是门口的,你在场上这么弄不美吧?”刘金某说:“这场是你开的吗?”我说不是,刘金某说:“不是你开的你找我干啥,有啥我跟凯凯说”。我俩吵了几句我就走了。这个赌场名义上是张某某开的,实际上是张某某、郝勇某、郝某开的,从他们说话中我能感觉到郝勇某是幕后老板,郝勇某还负责接送来赌博的人,郝某和张某某主要负责抽锅,张某某还负责放钱。赌博时的吃喝就是郝勇某买的。我是常晓坤把我叫去的,其他人谁叫的我不知道。张某某遗书中“建米1500正”是我欠张某某1500元的意思,“进龙10000元正建米担”是刘金某欠张某某10000元整我不知道为什么写着建米担。刘金某不是我叫去的,我当时只是帮着张某某找刘金某探探口风,并没有承诺替刘金某担保。张某某遗书第八页写的建米和数字,是我第一次赌博时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记的流水账,张某某死前,我还有1500元没还。张某某死后他姑到我家找我,我就把这1500元给了他姑。他姑还问我张某某怎么好好的自杀了,还说张某某有个本子不知道是干啥用的,我说张某某开场呢,那个本是张某某放钱的账本。张某某死后几天,张某某的家人把我和郝勇某、刘金某、郝某、吉国旺叫到他家,问我们张某某为啥自杀,并和我们对账,让我们还钱,并让我们赔钱,我们觉的让我们赔钱的话好像张某某是我们害死的,所以都不愿意赔钱,这事就没有谈成。10、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下旬,张某某死了以后,埋人那天我去了,听村里人说张某某死前老和郝某在一起,是因赌博欠钱太多抑郁而死。当天我就给郝某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可郝某什么也没有说。三、四天后我到郝某家中找到他,郝某说张某某最近在城里赌博,在场上借了郝勇某高利贷,郝某还说自己是担保人,当天就没有再说什么。又过了几天,我和张某某他哥在一起谈这事,他哥说人已经死了,也不想追究什么责任,看郝某和郝勇某他们怎么解决,意思让对方赔点钱算了。我就去找郝某,郝某说要找郝勇某和常晓坤商量。之后郝勇某、常晓坤让他们村的郝晓鹏和我一起去张某某家谈赔偿的事情,张某某家人说让对方赔偿十万元钱,郝晓鹏说要回去和郝某、郝勇某、常晓坤商量,之后就没有音讯了。事后我听说张某某的家人把当时和张某某在一起赌博的郝某、郝勇某、常晓坤、吉国旺、刘金某等人都叫到张某某家了,听说也没商量成。我听郝某说他们商量怎么赔偿的时候郝某愿意赔偿一万元钱,郝勇某说拿张某某欠他的一万元赌账抵赔偿款,常晓坤不愿意掏钱,最后他们没有谈成。11、证人刘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8日晚上(张某某死的前一两天),我和坡东村的郝勇某、郝某、还有我一个伙计一起在禹都大道上的“味道”饭店吃饭,饭后他们把我伙计送到购物中心,然后把我送到铜业大酒店,说他们要回家,我见他们车往北郊方向走,我就给郝勇某打电话问他们去哪?郝勇某说逛去,我就让他把我也带上,然后他们返回来把我接上,来到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四层的一个房间。我见坡东村的“老闷”、吉国旺、刘某某、张某某他们四人正在推牌九,我和郝勇某、常晓坤、郝某在边上看,看的时候郝某还在那边抽锅钱。看了一会,“老闷”输了钱不玩了,郝勇某让我上去玩,我就和吉国旺、刘某某、张某某一起玩。玩的过程中,张某某那个位置由郝某、常晓坤、张某某三人换着玩,他们三人合庄时赢了钱当场平分,输了钱三人均摊,玩了一会吉国旺把钱输完了,从张某某跟前借了两千元钱,刘某某当时说不管输赢玩到早上六点停,我们就接着玩,我把身上的三千多元输完后,又陆续从张某某处借了一万元也输光了,我又问张某某借钱,张某某没有说话,刘某某说没有钱了,停了吧,我说就这样停呀?然后我就跟刘某某吵了两句,从吉国旺跟前拿了二百元钱就走了。从港湾印象酒店出来后,我和李向某联系,让他过来接我,然后我俩一块到禹都大道的“食神”饭店吃饭,刘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张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今晚场上抽了七、八千元钱,你再给补三千元凑够一万元算了”,我说:“那我给你补三千元钱,这事就了了”。之后我回到铜业大酒店,刘某某和他媳妇跑来找我,说我在场上捣乱,我说这事我不和你说,我和张某某都说好了,他们就走了。我不知道港湾印象酒店的房间是谁开的。据我了解,这个场一开始是郝勇某、郝某还有个夏县的人一起开的,张某某在场上输了一万多元钱后,也加入到里面在场上放钱。“场上”就是他们合伙开的推牌九的赌场。我当天晚上去的时候带了三千多元,在场上输完陆续从张某某处借了一万元也输光了。张某某的遗书上写的“进龙10000元建米担”就是当晚我从张某某处借钱的总金额,“建米担”就是刘某某担保的意思。12月18日参与赌博的人有我和刘某某、吉国旺、郝某、张某某、常晓坤、“老闷”,郝勇某没有玩。当晚的锅底最低是15元,最高是30元,“锁锅”最多两、三千元,我输了一万三千多元,“老闷”也输了,输了多少我不知道。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当晚抽了七、八千元,当晚抽锅是“通杀”时抽的10元、20元不等,“锁锅”抽50元。抽的钱应该是开场的人平分,具体我也不清楚。据我了解,这个场子里有郝勇某、郝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郝勇某是幕后老板,负责开车拉人,他平时就是在场上招呼。郝某是场上具体招呼的人,“通杀”时负责抽钱,张某某是负责放款的,他的钱都是郝勇某提供的,每天按3%-5%利息给郝勇某。刘某某是场上专门“陪门”的人,他们几个都往场上拉人来赌博,有时候常晓坤也开郝勇某的车去接送赌博的人。庄家是轮流坐,坐一次能打两吊牌,当庄家的牌同时大于三个偏家时就叫“通杀”。“锁锅”就是庄家觉得赢的差不多了,就可以下庄。“陪门”是陪着玩的,缺人时凑人数的。12月16日晚上我记不清是郝某还是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空港港湾印象酒店,我和李向某打出租车去的,进了房间我看见郝勇某、郝某、吉国旺、常晓坤、刘某某、段长锁、张某某、刘旭晨,还有郝勇某和郝某的一个夏县伙计都在房间里聊天,房间的麻将桌上摊着麻将,好像是刚玩完的样子,记不清是张某某还是郝某给我报销了50元的往返车费(只要去他们场上的人,不论玩不玩都报销往返车费)。我聊了一会就一个人先走了,当晚刘旭晨给我打电话说他输了好几千块钱。12月17日白天,郝勇某、郝某、张某某三人来到铜业大酒店找到我,让我给他们拉人到场上赌博,并说要给我好处费,我当时没有答应。我不知道这个赌场开了多久,赌场上没有筹码,就是现金,不清楚有没有人负责放风。张某某自杀一事是第二天刘某某给我说的,张某某死后几天,他们家人找到我,问我张某某赌博的具体情况,并把郝勇某、郝某、刘某某、吉国旺和我五个人叫到他家,问张某某到底是因为什么自杀,并和我们对账。当时郝勇某说张某某还欠他一万元,并说有欠条,但是欠条不在身上,后来张某某家人说让郝勇某拿三万元,郝某拿三万元,刘某某拿二万元,吉国旺拿二千元,让我还五千,其他欠张某某钱的人几天内把钱还了,这事就了了。当时郝勇某、郝某、刘某某、吉国旺他们四人不同意,这事就没有谈成。12、证人李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在空港港湾印象酒店,我和金龙、刘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听金龙说是当晚在场的一个叫小曾的人和建米以及死的那个年轻人组织的赌博,但名字我都叫不上来。参与赌博的人大概有八、九个人,有陪玩的、有钓鱼的、有放片的、还有招呼场子的。我主要是钓鱼偶尔“陪门”玩。我那天没有带钱,从场子放片的人也就是后来死了的那个人跟前借了一千元钱,玩了两个多小时,全部输光,其他人的输赢情况我不清楚。那个人年轻的人死了以后他的亲戚去我家要我赌博时借的一千元,我爸还给他们了。13、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我和吉国旺、郝勇某坐在郝勇某的车上闲聊,他俩提出弄个赌场,大家挣些钱,郝勇某说在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开房,拉人去推牌九,然后从中抽钱。记不清是郝勇某还是吉国旺给刘某某打电话叫他来赌博。并约好在空港大运汽车城门口见面。然后我们商量好当天晚上我投资5000元开场,我当时没有钱就给我夏县伙计“帅帅”打电话让他帮我找钱,并让他拉人来赌博,“帅帅”说他爸刚买了一辆拖拉机没有钱,我就向郝勇某借钱,郝勇某让我跟他老婆直接借钱,然后我和郝勇某到格林雅地郝勇某家骗他老婆说我朋友出车祸了需要用5000元,我说过两、三天还钱,他老婆就给了我5000元。当晚我用这5000元放片了。见面后我和吉国旺、张某某、常晓坤、刘某某就一起去了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在路上我还给夏县的“帅帅”打电话让他到港湾印象赌博。到酒店后,郝勇某在前台开了个套间,我们将提前买好的烟、饮料、泡面拿进房间,没多久“帅帅”和他一个伙计也到了,然后我们就开始推牌九。刘某某和吉国旺他俩各顶一门,夏县的两个人合庄顶一门(他俩换着玩),我和张某某、郝勇某三人和庄顶一门(我们三人换着玩),轮流坐庄。常晓坤有时把吉国旺换下来玩一会,常晓坤不玩的时候就在旁边钓鱼。郝勇某在边上“抽锅”,赌博的方式是吉国旺和郝勇某定的,轮流坐庄。当晚锅底是15元到30元,一直玩到天亮。最后吉国旺赢了三、四千元,常晓坤赢了,我输了一千多元,刘某某也输了,还从郝勇某处借了钱,其他人的输赢情况我不清楚。这次是我和郝勇某抽的锅,主要是郝勇某抽的,抽了多少我记不清了。走的时候郝勇某就用抽锅的钱给每人发了100元,开车的发了200元,有100元的加油钱。刘某某向郝勇某要分抽锅的钱,郝勇某不同意,他们吵了两句,最后我们就离开酒店了。后来我和郝勇某、吉国旺退出了,张某某和刘某某开始开赌场。之后到12月中旬连续三天,我们在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又开场赌博三次,这三次是刘某某和张某某组织的,张某某叫我跟着他在场子里面帮忙,一天给我发100元钱,张某某在场上负责“放片”,刘某某负责拉人和陪门,我帮忙抽锅和陪门,郝勇某也在场上帮忙抽锅和招呼。房间也是郝勇某开的,那几天去赌博的人比第一次多了很多,有刘金某、郝晓杰、其他人叫不上名字。前两天晚上抽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最有一天抽了六、七千元钱,那次玩完之后过了一天张某某就自杀了。记得第一次开场过了十来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到他家后他直接说他要开赌场,并说要和我合伙,我说头一回就没弄下啥钱,这次不弄了。张某某就说让我跟着他跑腿,在场上给赌博的人买买东西,跑跑腿,到天明给我发100元,我就答应了。之后张某某说郝勇某马上也过来了,郝勇某来后,张某某又给郝勇某说让郝勇某给他在赌场上招呼着,郝勇某说“招呼能行,反正是合伙不行”。张某某就让郝勇某以后负责开车接送他和我,另外也在场上跑腿招呼,张某某给郝勇某的车加油,另外还发钱,郝勇某也答应了。商量好后,张某某要去刘某某家,我和郝勇某就开车回村为晚上赌博准备饮料、食品。当晚在港湾印象酒店玩了一夜,玩的时候张某某在抽锅、放片,我也帮忙抽锅了,郝勇某跑腿买东西,天明赌完后,张某某拿抽锅的钱给在场的各发了100元,开车的发了200元,刘某某问张某某要平分锅钱,张某某说先要还账,不给刘某某,说以后给刘某某补上。第三次还是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郝勇某开车去接他,然后我和郝勇某接上张某某到港湾印象酒店进行赌博,玩的时候我和郝勇某都是帮忙跑腿买东西、抽锅,张某某自己放片,天明后给我发100元,刘某某又问张某某要平分锅钱,张某某还是没同意,没有给刘某某分。第四次是和之前一样,都是张某某让我和郝勇某接上他到港湾印象酒店赌博,玩的时候我也抽过锅,天明后给我发100元。郝勇某有港湾印象酒店的会员卡,每次都是郝勇某垫钱开房,张某某用抽锅的钱给他报销。第一次抽的钱是由郝勇某掌管,没有给我们分,就是赌完后郝勇某花了一千多元请我们吃饭,后来三次抽的钱都是张某某掌管,现金还给放款人,盈利都是账,所以没有分钱。我不知道放款人是谁,每次都是张某某和郝勇某一起出去,回来的时候就拿着钱,但是最后一次,张某某从郝勇某那里拿的一万元,并当着我们的面打了借条。我不知道张某某为什么自杀,我没有找张某某要过账,张某某也没有找我们要过账。14、被告人郝勇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郝某闲聊时说起赌博的事情,我提议让郝某开个赌场,挣点钱,郝某说能行,我开个场你得招呼着,我说能行。接着他就给刘某某和帅帅分别打了电话,看有没有人来赌博。第二天早上,我开车带着郝某一起去找吉国旺,我们三人在车上闲聊,我给吉国旺说郝某跟前有几个人准备开赌场,问吉国旺愿意参与吗,吉国旺表示同意,我们商量好挣下钱平分,当天晚上我们就开了场。郝某联系了张某某、刘某某,我们约好晚上在大运汽车厂门口见面,然后我在村里提前买好烟、饮料等。路上郝某给帅帅和张某某打电话借钱准备晚上赌博时用来“放片”,结果没有借下,他就问我借,我说我没钱,他又让我问我老婆借5000元,我让他自己跟我老婆说。之后我开车带着郝某、吉国旺去接张某某,路上郝某又联系了夏县的帅帅,我们开车到空港大运汽车厂门口和刘某某见了面,然后一起开车到港湾印象酒店,我和吉国旺到前台办理开房手续,我掏的房钱。开好房后,郝某和我一起到空港南区我家中,他骗我老婆说他朋友出车祸急需5000元,过两三天就还,我老婆答应后就取了5000元给了郝某。然后我和郝某返回到港湾印象酒店,没几分钟夏县的帅帅和他伙计也来了,我们就开始推牌九。当晚是刘某某和吉国旺各顶一门,帅帅和他伙计和庄顶一门,换着玩,我和张某某、郝某和庄顶一门换着玩,常晓坤在边上“钓鱼”。我和郝某负责抽锅,一直玩到天亮,当晚抽了大概是五、六千元。我拿抽锅的钱给在场的每人发了100元,开车的发200元,剩下的钱我给了郝某,之后郝某把我掏的房钱、买食品、买饮料的钱给我报销了。这次赌博吉国旺和夏县的那两个人赢了,我和张某某、郝某输了,常晓坤和刘某某的输赢情况我记不清了。这次我们三人赌博输了,抽的钱就没分。郝某还给我说刘某某要分一半的锅钱,我说晚上把钱都输了,让他们商量,之后大家就都走了。这次以后,我和吉国旺就退出了。第二次是刘某某联系的赌博人,我开车拉的郝某和张某某到港湾印象酒店,还是我掏钱开的房,这次参与赌博的人有郝某、张某某、刘某某、吉国旺还有三、四个人我不认识,最后我得了200元,这次主要是郝某抽锅,抽了多少我不知道。第三次是郝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接他和张某某去刘某某家,张某某说刘某某已经联系好了人,我们就一起去了港湾印象酒店,这次还是我掏的房钱,这次参与赌博的人有刘某某、张某某、郝某、吉国旺、常晓坤,其他的人我不认识,这次主要是张某某抽锅,抽了多少我不知道,记不清是张某某还是刘某某给我发了200元。第四次还是我接的郝某和张某某,还是刘某某联系的人,在港湾印象酒店还是我掏钱开的房。开好房后,张某某从我跟前借了10000元钱,并给我打了条,郝某是担保人。过了一会,我朋友郝晓鹏给我打电话叫我到禹都大道的一家饭店吃饭,我就去了,吃饭的时候刘金某也在,饭后我把刘金某送到铜业大酒店就离开了,刚走没多远,刘金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拉他一起去港湾印象酒店,到酒店后,刘金某也参与了赌博。刘金某把钱输完后,陆陆续续向张某某借钱,玩完后张某某给我发了200元,这次抽锅情况我不清楚。因为第一次开房时我办了港湾印象酒店的会员卡,每次开房能优惠20元,所以后来的三次也都是我开的房。15、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港湾印象酒店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港湾印象酒店视频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故无法调取2014年12月16日、17日、18日碧海云天二楼的视频监控。16、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证实被告人郝某、郝勇某2015奶奶7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上网通缉。1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往返派出所的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9月3日中午12时许,民警薛玉峰、范正刚在盐湖区王范乡坡东村经过两天一夜的蹲守,将刚刚回到家中的涉嫌赌博一案的上网逃犯郝某抓获。2015年9月16日早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郝勇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王范乡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薛玉峰、范正刚经过网上对比,确认郝勇某为上网在逃逃犯,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上网追逃,编号T14270011427192015070004。18、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罚决字【2015】00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刘某某连续四次在郝勇某等人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开设的赌场与吉国旺、常晓坤等人进行赌博,决定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19、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罚决字【2015】00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违法嫌疑人李向某在郝勇某与郝某等人在空港港湾印象酒店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向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千元。20、被告人郝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被告人郝某,男。21、被告人郝勇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勇某,男。22、死者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男。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郝勇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取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妥。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员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须再次组织,聚众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有专门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方法是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本案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有所不同,应认定为聚众赌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时间较短,数额较小,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郝勇某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被告人郝勇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被告人郝勇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