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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松荣与沈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荣,沈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05号原告徐松荣。委托代理人李慧,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荣与被告沈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荣撤回对被告沈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松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