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松荣与沈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荣,沈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05号原告徐松荣。委托代理人李慧,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荣与被告沈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荣撤回对被告沈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松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