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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蔡炳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11号起诉人蔡XX。本院收到起诉人蔡XX以兴化市垛田镇镇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前后数次将起诉人户所耕种的农用耕地占据,起诉人多次找被起诉人相关部门解决,至今未有结果,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起诉人占据耕地以及占用耕地的行为违法,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起诉人所诉事由,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蔡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