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长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06号罪犯徐长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4年9月28日以被告人徐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7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21日刑满释放;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3年3月14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徐长顺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徐长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长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徐长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长顺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徐长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