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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到案,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驾驶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到案,同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上午,赵某乙、葛某从安徽省怀远县乘坐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驾驶的长途大巴车去宁波。当日下午5时许,该大巴车途经慈溪市并停靠至周巷镇天元九甲路230号后一直停车等候其他客人,赵某乙、葛某在车上多次催促被告人一方驾车上路行驶,但无果,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其中,被告人张某乙采用手推、拳打、头撞等方式殴打赵某乙,致赵某乙鼻部受伤;被告人张某甲持自来水管殴打赵某乙、葛某,致赵某乙左手臂受伤,致葛某腹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某乙外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左尺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8月3日,二被告人与赵某乙、葛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一次性共同赔偿赵某乙、葛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赵某乙、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乙、葛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孙某、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势照片、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110反馈单、处警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