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戴昊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