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祥成与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成,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09号原告张祥成。被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成诉被告潍坊市荣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