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蓝星勇、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蓝星勇,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3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执行人:蓝星勇。被执行人覃彬。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蓝星勇、覃彬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偿还了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枝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