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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蓝星勇、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蓝星勇,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3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执行人:蓝星勇。被执行人覃彬。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蓝星勇、覃彬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偿还了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枝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