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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期间在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