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期间在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