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菲菲,于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99号原告:贾菲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聪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力,男,汉族。原告贾菲菲诉被告于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菲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聪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菲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5年3月5日在许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婚后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思悔改,变本加厉,还以原告的名义到处借钱,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于力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菲菲和被告于力于2014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5日在许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双���婚前缺乏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婚后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思悔改,变本加厉,还以原告的名义到处借钱,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前提。原告虽然提出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贾菲菲与被告于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贾菲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