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胡锡春、黄冬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胡锡春,黄冬娇,南平市新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陈丽芳,女,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美珍(系原告陈丽芳的女儿),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英武(系原告陈丽芳的儿子),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胡锡春,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冬娇,女,汉族,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南平市新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店口。法定代表人胡锡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胡锡春、黄冬娇、南平市新春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闽洲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