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廷一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廷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廷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廷一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91号民事判决。胡廷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廷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廷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廷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胡廷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