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迪云与陈麒麟、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云,陈麒麟,吴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12-1号原告:杨迪云,系哈尔滨银行员工。被告:陈麒麟。被告:吴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迪云诉被告陈麒麟、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迪云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周惠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