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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迪云与陈麒麟、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云,陈麒麟,吴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12-1号原告:杨迪云,系哈尔滨银行员工。被告:陈麒麟。被告:吴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迪云诉被告陈麒麟、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迪云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周惠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