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雷丽娜诉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路面一标项目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某某,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路面一标项目部,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路面一标项目部负责人胡志雄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保3号申请人雷某某,女。被申请人: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教育局对面三楼。法定代表人:白玉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路面一标项目部,地址:黄陵县隆坊镇隆坊街。负责人:胡志雄,该项目部负责人。被申请人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路面一标项目部负责人胡志雄以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北燕锋路桥建设集团黄延��速扩能工程LM-1项目部签订了《承包合同》,随后胡志雄便将所需的水泥、砂石交由其兄弟胡志伟采购。期间我便给其工程供应砂石。经结算,被申请人共欠我材料款9864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被申请人除付我部分外,至今尚欠我材料款80758元,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自愿提供本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燕锋路桥建设集团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M-1项目部的工程款8075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永民审 判 员 赵双发代理审判员 王园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张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