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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文久与王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久,王洪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91号原告张文久,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洪吉,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久诉被告王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洪吉在大青信用社王泽民账户内的存款18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久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洪吉在大青信用社王泽民账户处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