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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华雷、李丽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雷,李丽,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764号原告:王华雷,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丽,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华雷、李丽与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华雷、李丽与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