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丁爱华与崔益军、王云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华,崔益军,王云强,赵小朋,李刚,李强,刘晨,张宇,潘绍正,陈进,谢金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227号原告丁爱华。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春晖,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益军。被告王云强。被告赵小朋。被告李刚。被告李强。被告刘晨。被告张宇。被告潘绍正。被告陈进。被告谢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华与被告崔益军、王云强、赵小朋、李刚、李强、刘晨、张宇、潘绍正、陈进、谢金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爱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