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汉斌、赵婧、唐帅、成都立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隆清、刘锋、黎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许汉斌,赵婧,唐帅,成都立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隆清,刘锋,黎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汉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婧,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帅,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5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立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隆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隆清,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锋,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信,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1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汉斌、赵婧、唐帅、成都立合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隆清、刘锋、黎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盛和万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左月华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