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53号陈池弟与江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池弟,江瑞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53号原告:陈池弟,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023。被告:江瑞霞,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204X。原告陈池弟诉被告江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池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池弟诉称:被告江瑞霞多次向原告购买布匹,在2015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尚欠原告44000元,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写下欠条后,被告只是在同年9月份支付了1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陈池弟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被告江瑞霞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4000元,后偿还1000元,尚欠43000元,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3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瑞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池弟支付货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37元,由被告江瑞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