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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陈玉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07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2015)望执字第00607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需向申请人王某某偿还欠款22300元。经法院工作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工资户已被本院冻结,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王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万斌审判员  薛景浩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