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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曹树安与李志军、宋立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安,李志军,宋立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曹树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敬。被告李志军。被告宋立昭,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树安诉被告李志军、被告宋立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树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树安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树安负担。审 判 长  贾志中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