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曹树安与李志军、宋立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安,李志军,宋立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曹树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敬。被告李志军。被告宋立昭,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树安诉被告李志军、被告宋立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树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树安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树安负担。审 判 长 贾志中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