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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30号原告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楠姆鲁家村10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敏,武汉冠高物资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熊凯,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窦雄鹰,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原告武汉市天成智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际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