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拉某某诉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某某,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拉某某,男,现住卓尼县。被告贡某某,女,现住合作市。原告拉某某诉被告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结婚,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感情可以,并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周某某,现年15岁,长女尕某某,现年13岁,次子龙某某,现年9岁。自从2008年开始被告和本村才某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对家庭子女不管不问,对原告很冷淡,期间前前后后离家出走数次,直到2015年6月7日回娘家至今未归,因为原告身体有残疾,被告对其经常谩骂,侮辱原告,每年家里农忙期间被告就离家出走,三个子女从出生至今,被告从未尽过做母亲的责任,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教育费10万元;被告返还首饰奶钩一个;退彩礼5000元;婚后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拉某某诉被告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拉某某提供的被告贡某某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本院先后两次前往被告贡某某娘家勒秀乡邓应高行政村少地自然村传唤被告,都未找到被告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拉某某的起诉。原告拉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