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徐金标与林大志、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金标,林大志,陈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财保6号申请人:徐金标。被申请人:林大志。被申请人:陈光辉。申请人徐金标与被申请人林大志、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林大志所有的浙岭渔29829号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浙台)船登(权)(2012)HY-100076号];被申请人林大志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3幢1603室(产权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号);被申请人陈光辉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181号海天名苑6幢××号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松门字第××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金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大志所有的浙岭渔29829号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浙台)船登(权)(2012)HY-10007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林大志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3幢1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光辉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181号海天名苑6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松门字第××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建宏代理审判员 徐 萍代理审判员 颜颖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