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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与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李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7号申请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