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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4487号原告郝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温某,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