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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继红申请执行王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洪,王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洪,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龙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龙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龙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龙华的银行存款10060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对被执行人王龙华的存款在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也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