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7号申请人:杭州富阳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温峤路63-11号。法定代表人:凌士良,董事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代表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富阳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杭州富阳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富阳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浙A×××××号汽车修理费80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