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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棚菲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陈玉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棚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周棚菲,男,生于2009年10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法定代理人王春燕,女,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朝,系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02821-6。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4号16层。负责人管作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周,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棚菲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陈玉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查明,及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2月1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陈玉刚驾驶豫R68E**号小型汽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278km+870m处时,将前方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原告以颅底骨折等分别在南阳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阳南石医院、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等,支出医疗费用近10万元。原告的伤情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陈玉刚负主要责任,原告周棚菲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事故汽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前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棚菲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3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住宿费7000元,共计88000元(理赔款打入南阳市建设银行范蠡路支行王春燕6217002590002521336账号)。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