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福华与杜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华,杜方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38号原告:郑福华。委托代理人:羊荣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方水。原告郑福华诉被告杜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