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与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案帐户,用于其履行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