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本凰与陈沛清、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凰,陈沛清,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58-1号原告刘本凰。被告陈沛清。被告陆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凰与被告陈沛清、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扣留被告陈沛清在巴东县沿渡河镇民族中心小学的工程款人民币247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被告陈沛清欠原告刘本凰借款本金人民币247万余元,有借条5份在案证实。本院作出的(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7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亦确认巴东县沿渡河镇民族中心小学欠被告陈沛清工程款2669636.54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本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陈沛清在巴东县沿渡河镇民族中心小学的工程款人民币247万元。二、扣留期限自扣留之日起至1年时止。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