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郐学武诉被告赵振元、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郐学武,赵振元,矫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郐学武诉被告赵振元、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5503号原告:郐学武,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赵振元,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矫振伟,1973年11月2日,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郐学武诉被告赵振元、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郐学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郐学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郐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