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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郐学武诉被告赵振元、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郐学武,赵振元,矫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郐学武诉被告赵振元、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5503号原告:郐学武,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赵振元,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矫振伟,1973年11月2日,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郐学武诉被告赵振元、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郐学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郐学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郐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