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等35人诉黑山县某某社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果某某,苗某某,张某某,苗某,赵某某,姜某,高某某,陈某,陈甲,朱某某,张某,贾某某,孙某某,纪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纪某甲,王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潘某某,代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徐某某,吕某某,段某某,郝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67号起诉人谭某某,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某镇。起诉人果某某,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育才胡同**号。起诉人苗某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苗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赵某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姜某,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高某某,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陈某,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陈甲,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龙兴胡。起诉人朱某某,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张某,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贾某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纪某某,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李某某,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姚某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陈某某,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纪某甲,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张某某,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刘某甲,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某某区。起诉人王某甲,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潘某某,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代某某,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张某乙,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王某甲,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李某某,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王某丙,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王某丁,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回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徐某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吕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段某某,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起诉人郝某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上述35名起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上述35名起诉人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2016年1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谭某某等35人起诉状。起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被诉人黑山县某某社依法归还贸易总公司某某某分公司卖房款80万元及利息及侵占的贸易公司办公楼(综合楼三楼)归原告所有,按政策安置职工、落实原告应享有的待遇。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从1998年开始,贸易公司职工相继买断工龄,只剩一少部分人和某某某部分房产和院落。公司一部分办公楼,2006年县社把某某某房产及院落卖80万元,公司办公楼被占用,不做处理。为此职工进行长达8年上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批复》(法复1994)4号企业开办的企业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开办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当由其主管部门作被诉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52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由清算组织的以该组织为当事人,没清算组织的,以撤销决定机构为当事人,县社作为企业主管部门,不成立清算组织,房子偷偷卖掉钱拿走,职工却不管,一开始还不承认。后经行才认可,但拒不归还。现公司法人代表已故,企业歇业,执照吊销,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财产属于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黑山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委发(1998)2号第五条(四)4条:属于集体资产部分,归全体职工所有,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县社不应占有企业资产。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决定》(三)按照社企分开原则,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而非所有者,所属企业拥有一切权利。请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均系黑山县贸易总公司及各分站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职工,上述起诉人为此多次上访。现起诉人的诉求要求被诉人将占有的贸易公司某某某分站房屋出售款、黑山县综合楼产权返还职工用于安置职工、落实待遇。双方纠纷实质问题还是企业转制后财产处理、职工安置问题。该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谭某某等3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