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康祺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康祺重工有限公司,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康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周观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振锋。申请执行人四川康祺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及其财产均在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将该案委托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