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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69号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主任。被告:孙芳,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亦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