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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风兵、孙会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风兵,孙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3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赵风兵,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孙会娟,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风兵、孙会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第(09-008)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09-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09-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09-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张仕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