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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执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陆小义、丁来贵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陆小义,丁来贵,赵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67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被执行人陆小义,男。被执行人丁来贵,男。被执行人赵民昌,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河商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及其共有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价值3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