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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火平与石建清、石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火平,石建清,石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民初1349号原告徐火平,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牟锦莉、赵敏,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被告石建清,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石海龙,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火平与被告石建清、石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火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