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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新民与杜桂香、周维、周恒、周丽霞、周丽云、周佩珍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民,杜桂香,周维,周恒,周丽霞,周丽云,周佩珍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民,男,生于1948年1月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周燕,女,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天水市教师,住址同上。系周新民之女。委托代理人刘勇,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桂香,女,生于1943年10月30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维,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水市秦州区。系杜桂香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恒,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住天水市秦州区。系杜桂香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霞,女,生于1965年4月24日,汉族,退休���工,住天水市秦州区。系杜桂香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云,女,生于1967年12月3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水市秦州区。系杜桂香之女。原审被告周佩珍,女,生于1935年2月2日,汉族,无业,住天水市秦州区。系周新民之姐。上诉人周新民与上诉人杜桂香、周维、周恒、周丽霞、周丽云、原审被告周佩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燕、刘勇与上诉人杜桂香、周维、周恒、周丽霞、周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佩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平均审 判 员  左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