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沈永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沈永海,邵荷叶,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涂开存,方凤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辉。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海。被告沈永海。被告邵荷叶。被告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开存。被告涂开存。被告方凤平。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农商行)诉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雷雅公司)、沈永海、邵荷叶、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涂开存、方凤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一、被告欧雷雅公司偿还原告承兑垫款1999916.54元及利息(以1999916.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4年5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国大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沈永海、邵荷叶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涂开存、方凤平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也峰独任审理,因被告沈永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陈也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心、王素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虞瑞雷、叶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雷雅公司、沈永海经公告传唤,被告邵荷叶、国大公司、涂开存、方凤平经本院传票传唤后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邵荷叶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邵荷叶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22日,被告沈永海、邵荷叶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原告与被告欧雷雅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内所形成的债权各自提供最高限额为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日,被告涂开存、方凤平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原告与被告欧雷雅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内所形成的债权各自提供最高限额为3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日,被告国大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58132013000644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国大公司自愿为原告与被告欧雷雅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内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3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函》均约定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3年11月1日,被告欧雷雅公司以其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承兑,双方签订编号为8581220130000801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1、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共30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编号分别为:自24477676至24477686、自24477688至24477702、自24477704至24477707),金额合计400万元;2、被告欧雷雅公司按票面金额的50%在原告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200万元,被告欧雷雅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原告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票款的不足部分;3、被告欧雷雅公司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未足额交付票款的,同意原告将不足支付部分票款转作被告欧雷雅公司的逾期贷款,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被告欧雷雅公司按约缴纳保证金20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均为2014年5月1日)届满,被告欧雷雅公司未按约足额交付票款,原告于当日扣划保证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83.46元,并于2014年5月4日垫付不足款项1999916.5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220130000801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汇票垫付款本金1999916.54元、利息(以本金1999916.54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沈永海、邵荷叶、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涂开存、方凤平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沈永海、邵荷叶对其签订的《保证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各以800万元为限;被告涂开存、方凤平对其签订的《保证函》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各以350万元为限;被告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858132013000644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50万元为限;三、被告沈永海、邵荷叶、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涂开存、方凤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87元,由被告温州欧雷雅洁具有限公司、沈永海、邵荷叶、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涂开存、方凤平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88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也峰人民陪审员 陈 心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