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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018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月明与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0183行初3号起诉人付月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本院收到起诉人付月明诉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要求判令起诉人付月明和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17日签订的《搬(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因此,对起诉人付月明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付月明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