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4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鲍仁义与谢菊香、王丽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仁义,谢菊香,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428-01号申请执行人鲍仁义,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谢菊香,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仁义与被执行人谢菊香、王丽娜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菊香、王丽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