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继斌与陈和平、卿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继斌,陈和平,卿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03号申请执行人杜继斌,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和平,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卿频,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杜继斌申请执行陈和平、卿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和平、卿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