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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统力科技有限公司、管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统力科技有限公司,管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57号原告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罗兴,被告惠州市统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廖尾村委会佬村小组龙船尾。法定代表人管九龙。被告管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统力科技有限公司、管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邓柱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丽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