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为其妻刘茹云报销医疗费的名义,持从北京购买的假住院收费票据(户头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票据号分别为“1433358802”和“1466145790”)到昌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现金34792.09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已将所骗保险金34792.09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昌黎县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管理中心,该中心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赵某、胡某的证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证明,假住院收费票据,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王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妻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的事实、用该院假住院收费票据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