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昕与查云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昕,查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2财保3号申请人刘昕,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查云龙,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刘昕因与被申请人查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查云龙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查云龙价值3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昕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刘昕、徐向阳名下坐落于铜陵市大市场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