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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6号原告杨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