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6号原告杨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