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玉峰、东宁县老黑山水电站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玉峰,东宁县老黑山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9号原告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金慧敏,女,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东宁育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育泉,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玉峰,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县东风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县爱国二电站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申请人东宁县老黑山水电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法定代表人黄玉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东宁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黄玉峰、东宁县老黑山水电站为案外人张洪星借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玉峰所有的位于东宁镇XX房屋及查封被申请人东宁县老黑山水电站的股权及机器设备。担保人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玉峰所有的位于东宁镇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东宁县老黑山水电站的股权及机器设备。三、查封担保人东宁育泉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XX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百度搜索“”